社保基数怎样确定
具体请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你好,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五险一金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下比例可供参考: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住房公积金一般是个人企业是10%,有的企业是12%。如果单位不给上保那么您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偿。欢迎来电免费咨询010-51296954或者面谈,将会根据详细情况给您最确切的解答。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应予补缴。建议向公司所在地社保中心或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咨询社保部门
一般按实际工资
不可以,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社保投诉。
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不合理,应当以每个月的实际工资计算
请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如,2004年最高缴费基数为3900元),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取得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当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所以,以你的第一个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对的,但是要是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具体请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建议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