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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尊敬律师:我前妻无故10年前;签了我单位送达的除名通知从未告知过我,09年我才知道是97年就被单位按旷17天给予除名,知道后多次我找单位解决未果!
我认为:1.单位迫使我85年停薪留职.多年单位不给签留职协议。2.97年前单位明知我与前妻长期因外来因素分居后,单位领导为双职工曾多次到海地法庭做离婚调解工作。3.单位限期我97年8月28日前到单位;如限期未到按旷工处理,我于97年8月27日见单位领导;告之回去等通知;我09年7月到单位开证明才知道被除名。4.自85年至09年每年春节后我都到单位谈工作的事。5.我多次回单位交复职申请及缴养老保险费单位都不收,告知我单位给这批职工统一给交保费.工作的事回去等通知。6.以上历年都有单位同事及其他证人出证。律师同志:我未逾期到单位,单位是故意隐瞒除名问题于97年10月我就被单位除名;09年通过我找单位解决除名问题,单位更无有直接将除名决定送达我本人有困难及本人早已知被除名事实证据;本人丝毫不知情。所谓的时效责任应单位承担。谢谢回复!18902199807-文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劳动争议(天津)
提问时间:2010-08-14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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