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诈骗罪是否成立?
诈骗罪是否成立? 案情事实材料
事实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诈骗犯罪事实及镇平县公安局案前初查情况
2009年4月,犯罪嫌疑人马国有找到反映人称冷轧加热螺纹钢生意,市场前景非常好,要求与反映人合伙办厂,做此项生意。在马国有的极力反复劝说宣扬下,完全骗取了反映人的信任,决定与马国有合伙办厂。反映人开始建厂房,采购冷轧加热生产线,完全由马国有负责办理。2009年4月11日,马国有提供给反映人一纸“订货合同”,该合同显示供货方为河南弘丰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价款为50万元,先付订金30万元,交货后再付20万元。合同加盖有“河南弘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公司负责人冀晓飞签字。反映人一看盖有鲜红印章的合同,丝毫没有产生怀疑,就给冀晓飞农业银行卡付款30万元作为订金。马国有转给反映人一张加盖有“河南弘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普通收款收据。2009年7月设备运到,反映人又付18万元货款。该款打到一个叫马星的银行卡上。之后开始调试生产,哪知该设备质量极差,根本就不能用,调试一个月仍不能正常生产。马国有此时称此生意做不成了,要求散伙分割财产。这时,反映人产生了怀疑,根据订货合同上显示的厂址,以买设备的名义到生产该设备的厂里暗访,发现生产该设备的工厂是一个仅有一个车床的小作坊,该设备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这时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2010年7月5日,反映人以马国有涉嫌诈骗报案于镇平县公安局,该局经侦大队接警,决定案前初查。2010年7月13日,该局经侦大队两名侦察员到郑州市调查,经查河南弘丰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两年,且该公司并不生产销售冷轧加热螺纹钢生产线设备,该公司并没有“河南弘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根本没有出售冷轧加热螺纹钢生产线设备,没有收到48万货款,该公司根本没有冀晓飞其人,“订货合同”非该公司所签。实际生产出售给反映人设备的人名叫杨保德,其出售设备的实际价款为10万元。又查明,冀晓飞为马国有儿媳,马星为马国有儿子,杨保德与马国有为连襟亲戚关系。如此马国有诈骗犯罪事实非常清楚:先以加工螺纹钢生意好做为由引诱反映人一起合伙办厂,再与儿媳儿子串通,假以河南弘丰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私刻“河南弘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伪造高出设备实际价值10万元5倍的50万元高价的订货合同,取得反映人的信任,达到非法占有高出设备实际价款额的目的。最后其明知该生意做不成,再以散伙分割财产的名义,进一步非法占有合伙财产。这样马国有诈骗非法占有反映人财产达30余万元。
二、镇平县公安局应当以诈骗犯罪立案侦查追究马国有刑事责任,而迟迟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马国有涉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镇平县公安局应当立案而迟迟不予立案,这显然是对犯罪的放纵,为此反映人特予以紧急反映,望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履行检查监督的职责,责令镇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
反映人 郑聚平
2010年7月22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联想33(河南-南阳)
提问时间:2010-08-13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