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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公司购销活动,利用商品加价方式向总公司收回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如何调整?其加价的真实性

通过两公司购销活动,利用商品加价方式向总公司收回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如何调整?其加价的真实性 总公司为了低利息向银行贷款,以子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总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子公司在“财务费用”列支了银行利息,并通过两公司购销活动,利用商品加价方式向总公司收回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如何调整?其加价的真实性如何确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yjfyj……(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3-07-07 22:3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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