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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承包

土地权产生争议

土地权产生争议 2002年、由于我经营煤灰生意、在本村中央区域租赁了一块场地、造成一定程度的扰民、后经与村协商、将村北空闲地承包经营、但村里考虑由于我已在本村已承包了2块地、如果在继续批准我承包第三块使用地,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故次,我已弟媳协商,并有村民代表在场!利用弟媳的名字租赁了本村的第三块地进行实用!(养殖业承包(租赁)合同书、签订的是弟媳的名字、但每年的租金是由我个人来缴纳的)、现弟媳已故!我弟弟从村里借了一份弟媳签订的养殖业承包(租赁)合同书。到地方法院上诉告我!地方法院要我找相关部门处理!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弟弟在顺义区镇政府有人,托人找到了副区长)我该怎么办?现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结果是维持地方法院的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宝莹(北京-顺义区)
提问时间:2013-06-2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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