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保密协议中在约定12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

保密协议中在约定12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 上班第一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一份保密协议,现在想跳槽到同行业,但是保密协议中有这样一项条款:

乙方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补偿金,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在职工作期间至离职后12个月内。

乙方在从事涉密岗位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密津贴,具体金额以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乙方认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支付乙方保密津贴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津贴。

现在想咨询的是,不过是做一个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签订的是
试用期工资为¥1***; 试用期保密津贴为¥2***,

请问我还有5个月的试用期,现在想跳槽到同行业的话,可以吗?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之类?万分感谢各位能回复我,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法律咨询00……(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3-06-12 10:2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