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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超出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未予书面答复
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超出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未予书面答复 我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上访到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他们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了。他们答应最迟90天内就会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寄给我。我亲自去了不知多少次,也打过电话去,均没有给我书面答复。我为此先后告到了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我对上述部门的信访和发给他们电子邮件后,他们的答复就是:将我给他们的信访情况转交给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我还给广东省网上信访大厅发去电子邮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他们信访。结果省网上信访大厅给的回复,天天都是:“正在办理中...”本来,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对(市公安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那才对。可是至今没有任何一个上级部门对他们依法进行过行政处分。难道,真的要造成什麽严重后果,才来处分他们吗?我曾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过:“如果真要等到造成严重后果才作处理,那损失,未免就太大了。应该,不管是否造成什麽后果,只要超出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最高期限90天,仍然未将案件办结的,就应该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责任”,否则,国家信访条例就失去了它的时效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更由此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
我如今向你们110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就是想看看你们有什麽办法来应对这种事。
2013年6月11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sui(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6-11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