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此种情况我该以何种理由提起仲裁及举证?
此种情况我该以何种理由提起仲裁及举证? 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与我约定为每月单休,转正工资1030元/月,但合同中只标明基本工资740元/月(公司所有人合同均如此,为当时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也相应上调为820元/月)。期间有过工作调动,调动单上标明:薪金待遇1030元,且有一年多的工资条及工资本为证(但工资条他写的是基本工资740元,加班工资包括加班小时:公司未填写,金额:290元),合同中还只标明基本工资,现在由于和公司有些矛盾,公司要求我单休,每月只按合同约定发放820元。
我觉得这与当初约定不符,当初约定此岗位转正工资为1030元,并没有说明如果双休将只发放基本工资。且整个公司的劳动合同均只标明基本工资,对具体岗位的具体工资未作出明确说明,但我有现工作岗位的工作调动单为证,证明此岗位的薪金待遇为1030元/月(上面并未标明工资构成,只标明具体金额)。
如果我想要公司将所差的210元补发给我,我要以何种理由提起仲裁。并且工作调动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如果不行要如何举证?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if...(天津-北辰区)
提问时间:2009-01-08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