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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处理的变通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村集体处理的变通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1年村换届,新旧班子交接时有36000元不能入账的散乱杂支款以修路占地补助的名义做据变通入账,据上有新旧领导及会计签字2013年4月16日月被市纪检委查出,由离任会计出的询问笔录并于第二天将36000元交到市纪委,5月8日纪检委以职务侵占罪将本案移交到市公安局经侦科,并将原会计取保候审,
请问;办案部门找不到原书记就应该有会计一人负责吗?会计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贺永青(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3-06-0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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