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姻纠纷
婚姻纠纷 被告大李的妹妹小李原系原告董先生儿子小董的妻子。原告董先生诉,小李与小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我伙食费、医药费等共计7500余元。该二人离婚后,大李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该欠款,同时为我出具了欠款为3500元的欠据。事后,大李仅偿还500元,故要求大李偿还余款3000元。被告大李辩称,我在欠条上按手印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的行为。当天,我陪妹妹小李到原告家中办户口,原告要求我偿还欠款遭拒绝后,阻拦我们离开,并威胁说不还钱不许走人。为尽快离开可能发生争执的现场,我无奈在董先生写好的欠条上按下手印,时候在原告的催促下我给付了500元。经咨询得知,原告的行为系敲诈,我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董先生在庭审的过程中,承认自己曾组织大李和小李离开其家,但否认威胁过二人。法庭审理认为,原告董先生并未实际借款给被告大李,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是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huohu……(广东)
提问时间:2013-05-3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