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婚姻纠纷

婚姻纠纷 被告大李的妹妹小李原系原告董先生儿子小董的妻子。原告董先生诉,小李与小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我伙食费、医药费等共计7500余元。该二人离婚后,大李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该欠款,同时为我出具了欠款为3500元的欠据。事后,大李仅偿还500元,故要求大李偿还余款3000元。被告大李辩称,我在欠条上按手印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的行为。当天,我陪妹妹小李到原告家中办户口,原告要求我偿还欠款遭拒绝后,阻拦我们离开,并威胁说不还钱不许走人。为尽快离开可能发生争执的现场,我无奈在董先生写好的欠条上按下手印,时候在原告的催促下我给付了500元。经咨询得知,原告的行为系敲诈,我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董先生在庭审的过程中,承认自己曾组织大李和小李离开其家,但否认威胁过二人。法庭审理认为,原告董先生并未实际借款给被告大李,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是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huohu……(广东)
提问时间:2013-05-30 20:0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