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写可以吗?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写可以吗?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XXXX有限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 于2007年3月2日进入公司工作,目前岗位是XXX,从我入职至今,贵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我缴纳社保,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注:1、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函1日内安排人员与本人交接工作,逾期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2、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补缴2007年3月到2013年5月的社保, 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收到本函后一个工作日完成以上事宜。
特此通知!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通知人:
年 月 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ngko……(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3-05-30 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