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住房押金
住房押金 我是供销社职工,1993年供销社曾经集资盖了房子给职工住。现在要收取押金,说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联社批准(我说一下,我是理事会成员,根本没有开会,而且上没上报市联社也不知道,我们没有看到市联社的公章)批准,对我社职工住有公房且未缴住房租金的,收取住房押金,具体办法如下:一、 本次收取住房押金是按照国家关于职工住房规定实施,即凡是使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房租金或者实行住房改制,但是因为目前我社暂不具备改制条件,所以,决定优惠价格暂时收取住房押金。二、 收取住房押金的用途:按照上级关于扩大供销社在农村的服务领域,占领农村市场的要求,本次收取的住房押金主要用于我社xx超市的扩建。三、 收取的标准:我社现有两处家属院,均按现住房标准。本社职工现使用的,每间按5000元收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每间按8000元收取。四、 对原来供销社已收取的部分住房押金,本次收取已作抵顶。不再占用住房的供销社分期付清。五、 对因扩建超市需要搬迁的本社员工,需重新安置的供销社予以安置,并收取相同数额的住房押金,不是本单位职工的不再重新安置,必须无条件搬出。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押金的或拒不搬迁的依法办理。 ”您看这样做合理么?谢谢律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如梦无痕91……(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0-08-02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