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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吗?

请问该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吗? 请问该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吗? 

    我接受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和四川华丰种业有限公司的书面委托,分别代销该两家公司的优质高产新品种“金优725”、“冈优177”水稻种子,这两个品种产量高,品质好,至今很受农民朋友们的欢迎。2002年11月12日,丰都县农业局工作人员以我代销的“金优725”、“冈优177”水稻种子涉嫌未经审定,丰都县农业局对我个人作出“丰农种案2003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按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行处罚,决定“没收登记保存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万元,逾期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我代销的新品种是通过审定了的,审定编号分别是:川审稻2002001、川审稻2000115。《种子法》规定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经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我的代销经营行为应为“涉嫌未经同意引种”,而不应是“涉嫌未经审定”。《种子法》没有对“涉嫌未经同意引种”制定处罚条款。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未经销售所在地审定通过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按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行处罚,至今没有成文的法律依据,请问该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吗? 
     
           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   孙开俊   电话:13896797443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kj106……(重庆)
提问时间:2010-08-02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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