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强制性规定
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以国家的规定为准,合同条文与规定冲突而无效。
合同冲突部分无效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优先。
我们于2010年8月19日在济南举办建设工程合同谈判和所遇风险问题处理研讨班,本次研讨班特聘请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审判长冯小光、原中化建副总刘玉柯、天津大学国际工程合同研究所所长张水波、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月萍、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曹守晔讲授。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策略,同时,为办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非常实用的技巧及方法。请有需要学习的人员与我联系,索取报名表,贾研1381166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