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方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方,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老板心情”,而是两方分账:
工伤保险基金(社保体系)——前提是你单位给你缴了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单位没缴,或法律明文规定由单位自掏腰包的部分
简单记:
缴了保险:基金付大头,单位付“工资和再就业那一块”
没缴保险:全部待遇,单位按标准全额买单
1、参保的,基金付医疗、伤残补助等,单位付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未参保的,全部待遇由单位支付。
3、先认定工伤,再向基金或单位主张,拒付可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部分项目由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支付,其余法定项目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若单位未依法参保,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都由该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单位拒不支付的,可通过法定追偿途径主张权益。
工伤保险基金付医疗、伤残补助等,单位付停工留薪工资、5-6 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参保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拒付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再向单位追偿。
要看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
1. 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 + 用人单位按项目分别承担支付责任。
- 工伤保险基金付: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 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亡相关待遇等(《社会保险法》第 38 条)
- 用人单位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5–6 级按月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 39 条)
2. 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单位追偿中国人大网。
3. 特殊用工:承包经营、借调、分立合并等,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 承继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一句话简答(适合直接填答案):
已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对应项目;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唯一支付责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