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物流公司工作,入职时签过一份书面保证,约定要做满半年才能办理离职,
1、该保证违法,限制不了你离职,自离也应结清已干工资。
2、可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身体不适可请病假并留证。
3、公司拒付工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仲裁。
条款违法现行法律法规是无效的,自离也需结清工资,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那份 “必须做满半年才能离职、不满半年自离无工资” 的书面保证,是无效条款。
哪怕你自离,已经实际上班的工资,公司依法必须发给你,不能一分不发。
法律原理:
《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劳动者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公司同意、不需要公司批准;试用期提前 3 天通知即可。
> 工资是劳动报酬,干一天活就有一天工资,不能用 “未满半年、自离” 作为扣光全部工资的理由(《劳动法》第 50 条)。
> 只有一种例外:如果你突然直接走人,确实给物流公司造成可举证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另行主张赔偿,但不能直接把全部工资扣掉抵损失,损失要公司拿出证据证明。
你签的这份做满半年才能离职、自离无工资的约定完全无效,你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公司必须全额支付,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离职,若公司克扣工资,你可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追讨欠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