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单位公租房问题
单位自管公房与其他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稍有区别,就是分配房屋时是否有约定?承租人(职工)死亡单位要收回,类似临时周转的职工宿舍。若没有这个约定,应该与普通公租一样,同住人有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变更为承租人。
1、同住子女可申请变更承租人,房管所不能直接强收,驱赶可报警。
2、若收回导致无房,单位应安置或补偿,同条件看当地政策。
3、公房转私产需按房改政策购买,不能直接要求。
建议向住建局投诉,必要时行政诉讼。
提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自管公房,适用上海公房变更户名、房改售房政策;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符合条件的同住成年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社会人员上门骚扰、逼迁属于违法;城管无权直接强制把你赶出这套居住公房,腾退只能走法院诉讼 + 司法强制执行。
1.不能直接收回,你作为同住人可继续承租。2.若收回,单位无需提供相同条件住房。3.你可向单位申请将公房转为私产,是否获批由单位结合政策确定。你可明确告知单位你有权继续承租,若对方强行驱赶,你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1.不能直接收回,你作为同住人可主张继续承租。2.法律无强制要求单位提供其他住房。3.若符合当地公房转私房的政策条件,你可申请办理。你可明确告知房管所你有权继续承租,若对方强行驱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建议向住建局投诉,必要时行政诉讼。
要求将该公房转为私有产权房
先定性:这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单位产权公房,不是现在的保障性公租房),蓝色公房本、同住人登记在房本上、1998 年福利分房节点、你父亲在分房期间去世,是非常关键的背景。
你好,我是山东菏泽的朱建宇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和民事纠纷及重大疑难古怪的案件,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