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释说明法律条文
答:1、可以;2、规范与否;3、是;4、是否按照要求去做。
1. 这种做法不完全正确。判决书应明确引用法条并适当说明,仅在附件罗列法条不符合规范。
2. 这属于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判决的说理性和透明度。
3. 法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一般不会因此承担严重责任。如果当事人认为影响了自身权益,可申请再审或向上级法院反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款时,必须写明法条名称、条款序号,并完整引用条文内容,不能只写法条号。
看具体什么额内容
关于您提出的判决书法律条款引用方式及法庭笔录记录问题,这确实触及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我将为您梳理相关的规范、存在的问题性质以及可能的责任与救济途径。
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款的规范与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并且鼓励说明理由。
您遇到的情况——判决书正文仅写法条号,未阐明内容与理由,将具体条文置于正文外附件——可能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说理不充分:裁判文书的核心在于连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仅列出法条编号,而不展示内容、不解释为何适用该法条以及如何得出裁判结论,会使当事人难以理解判决的法律逻辑。这不符合“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方向,裁判文书需要成为“阳光下”的司法产品,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削弱说服力:当事人到法院是为了寻求公正,一个不说理或说理不明的判决,容易引发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可能导致上诉、申诉,浪费司法资源 。
•未达规范要求:虽然实践中存在将法律条文统一附录的做法,但更佳的做法是在判决理由部分就对关键法条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将法条序号及关键内容融入说理过程,而非简单堆砌 。
条文内容在判决书的最后一页
这种做法不完全正确。判决书应明确引用法条并适当说明,仅在附件罗列法条不符合规范
具体什么额内容
可以依法维权的,联系我, 详细解答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要求维权的
在附件罗列法条不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