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身伤害,护理赔偿,务工赔偿,精神安慰,营养赔偿
针对医疗纠纷中的人身伤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多项赔偿项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