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与一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并支付定金六万元。之前就是租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出租方(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您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事实认定
1. 招商会承诺构成合同内容
出租方在招商会上明确承诺"仓库大半年能建好,2022年9到10月份能交付",这一承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虽然合同上写的是"甲方正式向乙方交付仓库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但招商会上的时间承诺对出租方具有约束力,构成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
2. 实际交付严重逾期
出租方实际于2023年12月30日才通知交付仓库,相比承诺的2022年9-10月,逾期超过14个月,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您无法按计划使用仓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 合同约定与实际交付时间存在重大偏差,可能构成违约。须以合同条款及相关通知为准,确定交付节点与逾期责任。
2. 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延期或修改协议,明确自2023年12月30日以后的租赁生效与退租、续约等条款,避免不必要纠纷。
3. 如对方拒绝协商,可考虑以显失公允或重大违约为由,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解除合同、追偿定金及损失赔偿。
4. 处理建议:保留沟通记录、短信、招商会承诺证据;评估实际损失,尽量以和解为主,必要时请律师起草正式函件。
5. 如涉及定金退还,应核对合同对定金的处理条款及是否有违约金条款,依法主张退还或抵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