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诉讼法官从一审到再审专用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判案适用法律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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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签字肯定有问题,法官仅认定签字而忽视此关键事实,医院无过错认定不合理。法院只让做笔记鉴定不让做医疗鉴定,有失公正。仅适用民诉法136条第一项判案,未全面考量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适用法律可能错误,可考虑申诉等途径维权。
伪造签名的法律后果
您提出的“伤病尚未检查出来,却提前50多天签署了同意保守治疗”这一情况,是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
•法律定性:医院伪造患者签字,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侵犯了您的知情同意权。
•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如果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或涉嫌违法违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意味着,在您有证据怀疑签名被伪造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向医院倾斜。医院需要证明签名是真实的,或者即使程序违法也未影响您的实质权益。法官在存在如此明显逻辑疑问(7月10日签字同意治疗9月2日才查出的伤病)的情况下,未深入审查签名真伪而直接采纳,是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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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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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签字肯定有问题,法官仅认定签字就判定医院无过错不合理。法院只让做笔记鉴定不让做医疗鉴定,可能影响公正。仅依民诉法136条第一项判案,适用法律或存不当,建议收集证据,申请再审或向上级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