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上班,承诺工资与到手工资不一样,以及我上班了7个月才给我买的社保
你好!在医院工作中遇到承诺工资与实际不符、社保缴纳延迟及工资条不明确等问题,确实令人困扰。从法律角度看,您提到的这几点通常都涉及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以下是如何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试用期工资的底线。如果医院承诺的工资高于实际发放的数额,且低于法定标准,其行为可能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适用解释:医院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行为,已符合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险号码。个人社会保险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医院在您工作7个月后才为您购买社保,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可以直接按照仲裁来维权的
首先和医院协商,要求按承诺发工资、补齐社保并明确工资详情。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