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女朋友在网上谈的,还没见面就分手了,再次期间给女方的钱财可以追回
给了多少钱?给钱的原因是什么?
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财物,一般视为情感表达,法律上不支持追回。但若能证明是借款或有其他约定,可尝试协商或诉讼。建议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可以协商解决的
你好!恋爱期间给女方的钱财是否可以追回,需要根据钱财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属于借款的情况:如果在转账时备注了款项性质为借款,或者有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该款项是借款,那么分手后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例如,转账时明确备注 “这是借给你的钱,记得还”,或者后续聊天中女方也承认是借款并承诺还款,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偿还借款。
属于一般赠与的情况: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或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在七夕、生日期间的转账,或是 “520”“1314” 等有特定意义的数额,可视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比如男方在情人节给女方转账 520 元,没有其他特殊说明,这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属于附条件赠与的情况:如果转账金额较大或者赠送的是较为贵重的礼物,且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应视为 “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导致所附条件不能成就的,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例如,男方给女方转账 10 万元,并明确表示这是给她买婚房的钱,以双方结婚为条件,那么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该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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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这得看给钱性质。若属借款,有证据能追;若为赠予,一般难追回。可先和女方协商,协商不成,借款可收集证据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