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小公司,长期请一些兼职的劳动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现有一些劳
首先看兼职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若构成,未签合同、未交社保公司有责任,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胜算不大,赔偿需按实际情况算。建议协商解决,也可找劳动部门调解。
你好!对于您公司因终止与兼职人员的雇佣关系而面临的赔偿要求问题,我们理解这给您带来了困扰。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这些兼职人员的法律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如果这些人员被认定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责任;但如果其工作性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形式,公司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适用解释:该条款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您的公司对这些兼职人员进行了管理、安排工作并支付报酬,且其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适用劳动法关于社保、经济补偿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适用解释:如果这些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符合上述规定(每日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则可能构成非全日制用工。此种用工形式下,公司可以与其订立口头协议,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适用解释:如果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且未签合同,公司可能需支付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解释:如果公司因“工作态度等问题”单方解除合同,需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若不符合,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若符合,则需支付经济补偿。
有胜算可能
可以 直接按照诉讼来要求赔偿的
这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如果形成了劳动用工关系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雇佣人员在其他地方购买了社保,公司不购买社保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