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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工地项目现场管理人员,2024 年末工人在一楼爬脚手架作业 本人为工地项目现场管理人员,2024 年末工人在一楼爬脚手架作业,距地 3 米高,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绳。公司规定要求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工人规范佩戴劳保用品,对违规作业及时制止并罚款。本人在职期间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多次强调安全规范,巡检发现违规行为即纠正,但未罚款。事故当天本人休假,领导在场未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帽致事故发生,公司已承担 10 万左右医疗及住院费。现公司自 2025 年 4 月起每月从我 5000 元月薪中扣 1000 元作罚款,未告知总金额。我 2025 年 2 月 9 日提交离职申请,按规应 3 月 9 日离职,但公司未批。由于这是我休假期间发生的事故,公司对我的罚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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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wei230830nLz(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25-05-18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