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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21年6月20日

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21年6月20日 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2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购买了1套房屋,房价款为170万元,2021年7月27日,王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王某、张某共同在此居住。2021年12月2日,王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23205元,王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张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张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王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证》。2022年5月,王某、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张某搬离了诉争房屋。后张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本案应如何解决?请说明理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23-12-31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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