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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关于借贷关系。

关于借贷关系。 2011年,我认识了一个朋友,当时我很需要钱。但是我没有主动向他借钱,他自己拿了12万给我,事后有一天晚上他喊我到他家中去,他喊了一些社会的人在他家,当天晚上他和他朋友威胁我写了一张40万的借条,如果当时晚上我不写借条的话,他的朋友就要砍我的手脚,我没有办法就写了一张40万的借条(如果一个内不还,每个月付给他7分利息),过后我想到我自己在困难的时候他帮助我,就没有报警。同年,他拿着借条到我家中讨债,将我家中的门踢坏,事后家中报警由派出所处理。2012年他拿着40万的借条到法院告我,一审法院判决40万借条不存在。因为当时一审的时候我取了一份他本人和他老婆的寻音,都能证明我是在被威胁的时候写的条子,对方不服,又审诉到中院,最终中院判决40借款存在。请问现在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aoyi……(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3-05-2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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