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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8民初1110号,(2023)豫0108民申33号裁决的疑

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8民初1110号,(2023)豫0108民申33号裁决的疑 本人因为想学习抖音直播带货在2021年11月18日加了河南郑州毛某的微信,看到毛某朋友圈宣传的自己带徒弟的收益情况:他的徒弟们每天通过他交给的直播方法每天赚几百块到几千块不等,而且毛某经常朋友圈发自己起直播号技术很强100%起号。很心动,于是通过微信向他支付了6800元学习费用,学习他的直播带货技术他承诺教学时间是一年。
但是经过五个月的学习,发现收益情况和他朋友圈宣传的完全不是一回事,每天跟他学习直播并且听他的指导开直播,五个月下来总共开直播100多场赚了不到200块钱。刚交学费时候我问他多久能赚回我的6800元学费他回答的是:快的话一天就可以。
我感觉受骗在2022年5月18日要求他退钱无果。将毛某起诉直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并且向法院提供了:1.毛某朋友圈发布的宣传资料。2.我和毛某全程微信沟通的全部证据。3.毛某没有任何培训资质的证据.4.约定学习时间为一年实际教学时间为五个月的证据。毛某对我的证据并没有提出抗议而且他也没有提交关于培训效果和实际不符合的免责条款证据。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过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由冯审判员出具(2023)豫0108民初1110号判决书决定:我的证据不能表示毛某提供的培训服务和我实际接受的培训不符合为由判决我败诉。
于是我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且又提交了1.毛某和我约定一年培训时间,实际履行五个月的证据。2.同类型直播服务在网购平台售价仅有9元-50元的证据。3.毛某没有经营和培训资质的证据。4.毛某承诺最快一天可以回本的证据。毛某对我的证据并没有提出抗议而且他也没有提交关于培训效果和实际不符合的免责条款证据。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过小额诉讼再审程序于2023年10月26日由史审判长出具(2023)豫0108民申33号裁定书决定:双方没有对直播培训应达到的效果未约定的情况下,我的证据不能显示毛某提供的服务和双方约定不符合,驳回再审申请。
我想请问法院判决合理吗?最关键毛某并未和我约定关于达不到他朋友圈宣传的效果的免责条款。他在朋友圈宣传和庭审中也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表示他的培训有风险需要学员自己承担。我们约定的一年的培训期是完全不算数吗?毛某作为商业性质的培训完全不需要自己的朋友圈进行商业效果宣传负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zhua……(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23-10-2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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