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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货代公司,代理外地一家出口贸易公司的1600t货物入保税区仓库
我公司为货代公司,代理外地一家出口贸易公司的1600t货物入保税区仓库 我公司为货代公司,代理外地一家出口贸易公司的1600t货物入保税区仓库。但-|||-是货物实际离境时竟然少了30t,货物价值不到20万元人民币,送货方为货主委托的-|||-另外A仓库。他们说没有少送货,保税仓库也说自己没有丢失,肯定是入区(库)的A-|||-仓库少送货物了,在入区(库)的时候保税库没有进行过磅点数就签了A库的收货单。-|||-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申请立案,原告是由我们货代公司申请还是委托方贸易公司申请?-|||-现在都无法证明是A仓库少送还是保税仓库丢货,那被告方可否为这两家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东)
提问时间:2023-10-16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