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流产假和孕假的问题
员工流产的有权要求休产假,产假是带薪休假,假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可,怀孕本身没有假期,但身体确实有疾病有医院开具病休证明的除外,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5-20 15:06
1.想问一下员工流产,正常假期安排是怎么样的?是否带薪?
员工流产有法律规定的产假,具体日期根据详细情况确定,以怀孕是否足4个月为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是带薪休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员工怀孕,假期安排应该是怎么样?是否带薪?
法律没有怀孕假这个假期,女职工怀孕还是正常上班,否则单位有权按照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单位有权不发放工资。
当然,如果女职工身体不适,有先兆流产等其他疾病症状的,由医院开具病休证明,根据医生的建议休病假是可以的,病假期间单位应当发放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如果女职工即没有病,又不愿意上班的,可以请事假,但事假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单位也有权视情况拒绝。职工请事假的,单位有权不发放工资,单位有选择的权利。
3.员工休完孕假马上离职有什么好的办法避免这类问题吗?
法律没有孕假这个假期,员工主动离职那是员工的权利,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可,单位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期满30日员工可以直接走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主动离职是员工的权利,单位不能拒绝,所以不存在避免的问题。
当然了,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且没有进行过工作交接就擅自离职的,因此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员工流产的有权要求休产假,产假是带薪休假,假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可,怀孕本身没有假期,但身体确实有疾病有医院开具病休证明的除外.
首先,杭州产假安排: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根据劳动部的《通知》作了从宽规定: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
其次,产假是带薪休假的;
第三,你的3,无法规避。因为劳动合法罪这个方面规定不利于公司的工作安排。
第四,关于你的修正的,助于产假怎么休,由劳动者自己决定!总之在正常情况就是三个月。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是带薪休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没有怀孕假这个假期,女职工怀孕还是正常上班,否则单位有权按照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单位有权不发放工资。如果女职工身体不适,有先兆流产等其他疾病症状的,由医院开具病休证明,根据医生的建议休病假是可以的,病假期间单位应当发放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员工生产的产假日期是98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由于分娩给女职工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紧张和劳累,体能消耗量增大,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女职工98天的产假。产假不像其他法定节日可以考虑休息时间的整体性,因为产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顺利分娩、新生婴儿的健康发育及女职工的健康,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休假,所以,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流产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流产的,没有工资。
二、产假期限: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三、员工休完产假马上离职,没有合适的避规办法,毕竟员工辞职由其自由。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第三个问题没有太好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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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是带薪休假。另外还要综合考虑,是否属于依法结婚后怀孕等综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