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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拖欠工资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我于2011年8月1日开始至2013年2月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 试用期签署了半年(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内勤,转正后签署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担任统计一职。2013年2月4日公司召开全体大会,会议上总经理宣布公司出现问题,员工从2月5日后就不用来上班了,还承诺工资结算到2月28日,即2013年2月28日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的两个月工资拖欠至2013年1月25日发。现在2013年2月的工资也没给我们发。
1.我能得到什么赔偿呢,比如二月工资,还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怎么计算?
2.还有中途的拖欠工资后补发现在还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ngx……(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3-05-2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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