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与“无过失辞退”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与“无过失辞退”问题 我2007年9月进入无锡某公办职业学校做代课老师。月工资800元。未签劳动合同,未交金。
到2008年8月才开始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实际每月只拿到849.4元,剩余部分人事秘书说是交五金扣除的。)
2010年6月28日,学校领导通知我,双方将在7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法》中的“无过错辞退”。
7月上旬,我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旬,学校在我银行卡上打了三个月(一年补一个月)的补偿和7月份的工资。8月份开始,学校将停交我的社保。
这就是我的基本情况。下面我有几个问题想向您咨询:
1.2007年9月到2008年7月这段时间未签劳动合同,未交五金,我是否可以向学校要求补交这期间的五金?是否还可以要求其他补偿?
2.我该不该算“无过失性辞退”?除了三个月工资补偿,我还该拿到哪些补偿?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Icicle(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0-07-30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