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姻房产
婚姻房产 我于一九九三年与前夫生活在一起,但未领取结婚证,与九六年五月十三日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十二万元的商品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的。并于九七年八月十五日生有一女。
于2003年5月26号经人发法院民事调解协议离婚。
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一栏中,注明了住房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在开庭笔录中审判长:问婚后有无家庭财产?我说有一台电视机,审判长问:是否要求处理家庭财产?我回答:不要求处理,我们自己已经解决,我的前夫回答:是的。
在婚姻案件家庭财产登记表中注明了我们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家具一栏中注有:家俱一套,高栏消费品一栏中注明了:彩电。生活日用品一栏中注明了:被子3套,煤气灶具一套,电饭锅一个。有价证券一栏中注明了:无。债权债务一栏中注明了:无。
前夫及合作伙伴与04年2月与供货商签订了的买卖合同,此后发生债务纠纷,前夫的债主与2012年6月29日向法院起诉,因前夫工程款不到位,法院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想分割属于我的个人房产。
以上详细介绍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我想请尊敬的律师法院是否有权追加我为被执行人。及分割我的个人房产。
非常感谢,期待你您的回答!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b789(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3-05-10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