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拆迁纠纷
拆迁纠纷 某企业于2008年,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拆迁人的长兄达成所谓“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是被拆迁人自建房,庭审也无异议,被拆迁人于2010年以拆迁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后简称房拆条例)和《合同法》为由,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协议无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以最高院1992年《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以后简称最高院通知)第三节中“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驳回被拆迁人起诉。后,二审法院以房拆条例第二条:不在规划区内(其实在),不适用房拆条例,裁定维持。第三十九条:规划区外,参照执行,以及第三十九条司法解释只字不提。现高院已受理再审,传票事由为询问, 询问已结束。此案多次庭审,一直撇开焦点问题,没有相互辩论。现请求专业人士,一、询问后,还用不用再开庭审理。二、如果再审结束后,不满意,可不可以上诉,或者还有其他法律救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xili……(江苏-连云港)
提问时间:2013-05-24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