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教育系统)金小姐与本单位宁先生在恋爱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引发感情纠纷,某天金小姐突然不来上班
依据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办理,且旷工2个月无理由再次要求上班。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学校工会可以调解双方纠纷。
有劳动手册吗;根据这个来
具体可根据你们单位的规章处理,无故矿工2天是如何约定的?收集她之前口头提出辞职的证据。
具体可依据你们单位的规章处理。
1、如果有证据证明金小姐提出辞职,学校这样做是合法的;
2、金小姐未请假即离开,属于旷工行为,可以按学校合法有效的规定处理。当然得有相关合法有效规定并且处理在前,办理辞退在后才行;
3、以上两点,不知道贵校是否领会,建议学校聘请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保留“及时与她联系”以及对方两个月没上班的证明,否则对方申请劳动仲裁时,对学校不利。
建议:1、对于员工无故缺勤的,单位应当及时与员工联系,并书面函告对方限时回学校报到,进一步告知对方处理意见。否则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失利。2、“双方僵持”的,学校可以主动申请劳动仲裁。
看双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