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被人撞了,还做了被告,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尝
被人撞了,还做了被告,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尝 上个月,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是分不清责任,现在他告我人身伤害。8月11号开庭。我感觉发生事故责任在她,我不存在对他进行了人身伤害,请问这官司我打赢的机率大吗?
下边简单说下交通事故证明:她是甲方,我是己方,
2010年某日,有人报案,说有人被撞伤,经过交警中队调查,己无事故现场,经对双方询问,甲方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骑自行车并向西拐弯时,(当时西边没有叉道,她是想向后拐)与同方向骑的电动助力车(我在她的后面,不是叉道我跟本不知道她会拐,所以没有防备,我闪了一下,没闪开,她撞到我的身上,摔倒的,我的车没倒,撞之后我向后看才看到她倒在地上,)发生交通事故,甲方胸十二椎体楔形骨折。发生后双方没有报案,现场破坏,根据规定,交通事故无法查清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说明发生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情况,送达当事人。
下边是甲方的起诉书:
同上,撞完之后,家人来了,感觉病情严重,直接去的上级医院,经过八天治疗,本人要求出院,医嘱是三个月平躺静养,不能做体力劳动,要求己方赔医药费5000元,护理费4300元,原告误工费2600元,陪护人员误工费4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720元,共计17228元。
说明:责任本身不在己方,在事情发生后亲人到来前,己方己经做了我应该做的(包括打车送到医院做了前期检查,买药)甲方的起诉书里没有,甲方在起诉己方,有点说不过去,并且甲方的骨折是由于甲方向后拐弯撞到己方的车上,甲方向后坐到了地上摔的,也不是己方撞的。己方认为不能算是己方对甲方的人身损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hlyz(内蒙古-呼伦贝尔)
提问时间:2010-07-28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