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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合同的违约和违约金的界定

关于经济合同的违约和违约金的界定 2011年6月,我方与某品牌女装签订合作合同,对方授权我们在网上开设网络专卖店铺。合同中约定双方一方如果无故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合同期2年,但合同执行11个月后,对方发邮件明确要求解约,双方月2012年5月签订提前终止合作协议书,终止协议对解除合同的后续事项作出安排,并明确表明双方各自承担各自解约损失。
2012年10月,结算最后一笔货款时候,我方正式发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方未予理睬,并于最近起诉我方要求支付最后一笔款项2.5万元。
我方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是否违约和损失各自承担是不是放弃违约金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负责的法官认为:对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邮件是否属于违约,缺少对方已经实施违约的行为,所以不好判断对方是否已经违约;还有终止协议上我方已经放弃损失追索,而违约金是对损失的赔偿,所以违约金的要求也不能得到直接维护。
请问各位法律人士:
1.本案中对方提出解约,而后双方达成提前终止协议,是不是还属于对方违约。
2.双方在终止协议上达成损失各自承担,是不是我方已经无权要求违约金。
3.如何审批过程中,我发提出反诉,成功概率有多大。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itner(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13-05-0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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