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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本案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北京昌平法院,案号(2021)京0114民初4017号,2021年2月3日立案,待开庭状态,因报考健康管理师和母婴保健师考试,原告先后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4日、6月18日支付合计7010元到北京易问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企业账户并签订考试培训服务协议。9月28日原告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询问报名情况,才知道微信被拉黑,打电话为空号。原告马上意识到被骗,经咨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展览路工商所(010-68351979),已接到不少于50例关于被告投诉(现在联系到的被骗者230人),2020年7月27日公司原法人冯蔷已变更为现法人张宁,原公司股东张垚与冯蔷已失联。
1.单位名称:北京易问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联合工商到工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书件往来地址查找均人去楼空)
2.原法人:冯蔷
3.原股东:冯蔷、张垚
4.变更后法人:张宁(雇佣的兼职法人)
5.变更后监事:袁绪友
原诉讼的被告是北京易问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去楼空)和张宁,调节阶段法官了解到张宁可能已经自杀(未确认),现在原告预追加签协议时的实际受益人公司原法人和股东冯蔷、张垚为被告,法院要求提供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请问,我该提供哪些依据?15269221816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21-06-1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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