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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诈骗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索赔主体界定

在工程诈骗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索赔主体界定 乙利用伪造假企业资质、私刻企业公章、伪造身份证等手段在甲处承包了施工劳务工程(该项目为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因甲方有内部人员担保故甲方未对相关资质信息认真审核。乙中标后,将该项目劳务以虚假的大工作量为诱饵重复分包给了丙、丁,其中丙被乙委托的戊骗取了10万的工程信息费。在项目施工一个月时丁发现自己和乙签订合同书乙提供的是假身份证,及时告知了丙,二人发现乙提供的总工作量也是虚假的,实际工作量只是总工作量的十分之一,真实工作量产生的产值还不够支付机械的进出场费,双方损失合计近200万,遂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在调查中发现,乙和甲订立的大合同也是不合法的,在传唤相关违法人员、收缴私刻公章及相关伪造资料3日后,对丙丁两人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问: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否合理?2、甲、乙、丙、丁、戊在该案件中分别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该案件中的实际损失人该找谁承担损失?4、如乙无力承担可否诉讼甲?
请法律专家予以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k1704(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3-04-2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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