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合伙人受伤
合伙人受伤 我的父亲高某与邻村的陈某是合伙经营生猪生意20多年的老朋友。从2009年底开始,二人又在业余与吴某、邓某、江某、刘某共6人合伙经营花生购销生意。
2010年1月21日,高某与吴某、邓某、江某4人到邻镇收购花生,陈某与刘某留守仓库。下午5时左右,高某用摩托车运了几袋花生回来,因货物太多,要陈某一同前往运货。陈某向莫某借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搭着高某一起去运货。装好货物后,陈某以不习惯驾驶三轮摩托车为由,让高某驾驶,陈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吴某、邓某、江某三人各自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跟随。
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到途中,因避让一辆突然横过马路的大货车,紧急制动导致翻车。高某受轻伤。而陈某疑因当时正在打瞌睡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被硬物撞中头部,伤势严重,在镇卫生院初步包扎后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三个月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0余元人民币。
陈某住院期间,高某、吴某、邓某、江某、刘某多次到医院探望,医疗费用大部分由高某支付,小部分由吴某、邓某、江某、刘某支付。在陈某住院三个月及出院后的三个月,生猪生意由高某独自经营,所得收入继续与陈某均分。
陈某康复后,颅骨因治疗手术留下一处轻微凹陷,但行动、说话、思维、记忆均正常。2010年7月21日,陈某的儿子陈某新、陈某森又找到高某,说要给陈某的颅骨做修补手术,向高某索要30000元人民币。高某拒绝,遭到二人恐吓。而陈某的态度尚未明确。
请问,根据我国法律,本案中陈某医疗费用的支付责任应该怎样划分?陈某康复出院后的其他费用应该由谁承担?高某与陈某合伙经营的生猪生意应该怎样处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alttw……(广东-茂名)
提问时间:2010-07-25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