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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婚姻纠纷,法院判决不公

婚姻纠纷,法院判决不公 我于2003年和我的丈夫结婚,并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婚后生一男一女,由于家庭经济拮据,我们协商后,丈夫外出打工,我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差不多到孩子上学的时候了,丈夫还在外务工,丈夫就给我们母子母女在县城租了房子,叫我带孩子上幼儿园。起初,丈夫会给我们寄来生活费用,隔几个月还回来看我们,后来,丈夫就不主动寄钱了,没办法,我就想他张口要,有事他还多少寄一点,有时称在外挣钱多么多么的不容易,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推脱,这样的日子持续近两年多了,一个农村妇女,带两个孩子在县城上学是多么的艰难,后来我觉得不对劲,一打听,原来我被蒙在鼓里,丈夫在外已经另有家室了,一气之下,我把孩子带到乡下,交给了公婆,离家出走,半年过去了,我也知道太对不起孩子和公婆,我狠下心来准备回家带孩子上学,哪怕经历多大的苦难,也要把孩子带大,可更不幸的事情发生了,2013年1月我的丈夫竟起诉法院要求离婚,4月20日开庭,在这期间,我一个农从妇女,什么法也不懂,什么也没有做。开庭那天就去了法院,我的丈夫说与我感情不和,我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我说这几年你就近到丈夫的责任了,他拿出了去年的寄款存单,并质问我这几个月见孩子没有,寄款没有,我深知这半年也实在是对不住孩子,丈夫坚持要离,我坚持不离,法院调解无效,就让我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解除了我们的婚姻关系,我不知道这样妥不妥,孩子判我们各一个。在财产判决上,因为我们是生态移民整村推进被迁到惠农县,而我的丈夫称我们的户口还在本地,原来的老房子已被拆除,在惠农更本就没有分到房子,也就没有财产可分。当我签字以后,我才恍然大悟,才记起原来丈夫拿是当地的户口本,法院就以此户口本进行了判决。我就想法院怎么会拿一个已迁出而派出所未注销的户口本进行判决。于是我就在我所属的派出所去查证,结果我们的户口已迁出。而实际上我们在2012年11月已搬迁到惠农,户籍也迁往惠农县,而且我们分到房子,乡政府、移民局都可以查证。且房子就在我和丈夫的名下。同时我也搞到丈夫现在全家近照。当我第二天在去法院提供证据时,法院已不再买我的帐。说昨天你为什么要签字,给你的期限内你为什么不提供证据?我们只认户口本(公安局签发的加盖公章户口本),要告就告派出所去。我一个农村妇女,一个十足的法盲,又没有请律师,在法院的忽悠下稀里糊涂的签了字,就被这么判了!!!!
于是我有以下质疑:
1. 是不是法院开庭当天在调解无效的条件下就必须双方签字离婚。
2. 户口已迁出本地,是否还由本地法院判决。而且依据是已迁出并未注销的本地户口本为准。
3. 以此户口本为准,移民惠农的房子,本属于我们夫妻的公共财产就与我毫不相干。
4. 此案应由本地法院还是由惠农法院判决。
5. 头一天开庭签字,第二天证据法院已不认账。
我该怎办,求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YL691……(宁夏-固原)
提问时间:2013-04-2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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