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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

房屋纠纷 于2008年3月开始抢修至2008年6月抢修完工。先此屋为3层:首层、二楼、天台。共两家人所有。我家拥有首层房产证,而二楼只有8平方得房产证在,天台是公共地方应与两家人共同拥有。但现在二楼的人说是通往天台的楼梯是他们建造的,不予首层的人上去。而且已经有长达半年的时间私自占有其公共地方。如果是上法庭的话,我们能取回我们应有的地方使用权吗?另外能问他收回占用地方的金钱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hP528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7-24 23:1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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