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员工与公司的纠纷问题
1、国家规定,孕妇产假98天,产前不适须凭医院证明,给予“病假”,病假按病假工资支付。超出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事假”者,单位可批可不批,未经批准而缺勤的,按旷工处理,可以解除劳动合约。
2、产后一年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超出的,按事假处理,事假可批可不批,未经同意而缺勤的,可按旷工处理,据此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既然该员工是“派遣人员”,应当通知派出单位,交派出单位处理。有纠纷的,单位应当今早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你可以申请仲裁的
由劳务派遣公司解决
要看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交由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我的补充: 2013-04-24 10:54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产假结束后可要求员工上班,如果员工拒绝,私自旷工。单位以员工严重违法企业规章制度,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与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