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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甲方单位的房改房因为还没有交土地出让金,不具备过户条件所以签订的是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

2002年甲方单位的房改房因为还没有交土地出让金,不具备过户条件所以签订的是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 2002年甲方单位的房改房因为还没有交土地出让金,不具备过户条件所以签订的是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但甲方口头承诺以后有条件就协助办理过户。所以合同上写的是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价款,并把甲方半产权证交给乙方,并约定了乙方永久居住,如遇拆迁补偿款由甲方协助补偿给乙方所有。因为乙方付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合同夫妻都在场,但签字人只有妻子,丈夫没有签字。但夫妻共同居住此房多年。现在妻子已去世,后来甲方私自交了土地出让金,重新办理了全产权证,反悔以当初签的是居住权合同,因为只有乙方妻子签字,就按今年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为由要把乙方家人赶出房屋。
请问甲方有权利这样做吗?能用今年的民法典判断此案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顺其自然(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21-02-1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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