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未批准为由给旷工处分合情、合理、合法
未批准为由给旷工处分合情、合理、合法 我是网上热抄的维权狂人电话15058857050,我2009年10月中旬接到宁波镇海发电厂[国企]一员工陈某反应,称“他们单位中层领导叫保安打她,还派人跟踪她,她向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工会反应,他们不管,[9月23 日至25日先向单位请假,后她去宁波市信访上告24日上午去医院看病,中午在她82岁老父亲(86250172)的陪同下,去宁波镇海发电厂上级单位浙江能源部反应情况(在杭州),单位25日从宁波派车去接她,她没有坐,当天下午能源部办公室主任派车送她回宁波,此段被告庭审中认可]单位领导担心陈某又去哪里告叫人跟踪她。后来单位以这三天请假未批准为由给陈某旷工处分,并奖金停发、工资减半惩罚,再待岗一个月,待岗期间奖金停发、工资减半。后单位一有理由就奖金停发、工资减减”2010年2 月中旬陈某决定用法律武器主张,我问她有什么证据,工资卡我一看银行发放记录很怪单位是分批次打入卡中从前年总入帐7、8万到去年9月份起打入卡中逐渐减少最后只有4、5百元一月,目前不管你是你本人、还是有律师证去银行调取以谁名义打入卡中,银行最多只有给你钱进出帐单,不会给你出具和告知谁打入的银行卡中的,我一查她社保缴费记录基数只有2000多,因为法律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是员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减少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后我起草、社保按实际补足,工资按5090元一月补足。在庭审中给陈某发工资又多冒出一家单位发的钱比电厂还多,是电厂下属三产单位宁波众茂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和他们的证人证言,出资人是电厂所有职工是股东,。最后法院以两家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不能认定同一单位,而发的钱未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请假未批准为由给陈某旷工处分合情、合理、合法,单位未提交员工签过字的工资单,问这样情况员工如何主张权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方昌荣(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0-07-22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