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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的问题

关于租房的问题 我有一套房出租,与租户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中规定,在租赁期内,甲方(也就是我)需提前收回该房屋,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现在因为我要出卖该房屋,已经提前一个多月通知了乙方,并且向乙方承诺退还租金余额并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但是乙方现在不同意退房,说什么“买卖不破租赁”,请问律师,乙方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我按照租房协议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收回房子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谢谢解答!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XZ666(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3-04-1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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