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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解释 

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解释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中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界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ongch……(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3-04-16 09:4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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