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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这个法规裁员后,需要给员工补偿n+1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闹闹%(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20-10-1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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