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后,我不服
劳动纠纷,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后,我不服 中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实事求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根据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榕委委编【2011】149号《关于撤销福州温泉会展中心的通知》,决定撤销福州温泉会展中心,并明确通知原在编人员转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3日的通知精神,原会展中心办展会工作已于2011年11月10日全面停止,新成立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设在原福州温泉会展中心,此时,上诉人与原单位于2012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后,也随之转入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福州市政府2012年98文件第3页第3条明确规定,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福州劳务派遣公司配合,待市商贸服务业局与福州温泉会展中心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与上述员工展开双向选择,并按照规定与继续留在中心工作的员工签定劳动派遣关系合同等相关手续。然而事实情况是行政服务中心及负责人胡冀闽并未按此规定实行,并违反劳动法第82条相关规定,即用工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定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的,按双薪计算,原告在和原单位劳动关系解除后在行政服务中心未签定任何劳动合同,工作了5个月后被无故遣散回去。行政服务中心及负责人胡冀闽不公平对待原告的行为完全是违规并违法的!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在讼争的2012年2月至5月期间上诉人与福州温泉会展中心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实际上,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福州温泉会展中心的承接单位实际上也就是被上诉人(一)!上诉人是为被上诉人(一)付出劳动的。上诉人已经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到法院的,而一审法院却片面理解并断章取义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作出错误的裁定。上诉人作为下岗员工----弱势群体,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寻求维权,但一审法院却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草率作出偏袒被上诉人(一)一方的裁定,实在令人不能信服!
上诉人状告政府行政单位的案子,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难道其中有其他隐情?或是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国家民主和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却出现如此不公道的事情和错误的裁定,实在是与政府不断强调民生和构建社会和谐稳定不相符!因此,上诉人不服、不解!故特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高级人民法院 撤销一审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胜感激。
此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i37(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3-04-14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