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的民事诉讼,县级法院出具了“该判决没有给付内容,驳回执行申请的判决”后,县级法院

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的民事诉讼,县级法院出具了“该判决没有给付内容,驳回执行申请的判决”后,县级法院 甲乙双方打房产官司,经过多次审理,再审法院用两次终审判决不予认定的同一个证据推翻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且矗超出甲方的诉讼范围,把乙方的合法房产全部判决卖给甲方。终审判决生效后,县级执行法院裁定“该判决没有给付内容”因为涉及到第三人,驳回了甲方的执行申请。现在甲方又以乙方与第三人之间签定的房屋合同违法为由,对同一标的物向县级法院提出诉讼,请问,县级法院能否再受理此案,县级法院受理此案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YPLXM(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12-07-29 19:5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